您當前位置:網站首頁 >> 新聞動態(tài) >> “老童家”商標侵權紛爭再審得以厘清
新聞動態(tài)
“老童家”商標侵權紛爭再審得以厘清
日期:2017-02-14 字號:大 中 小
超市在標價簽、購物小票與發(fā)票上標示商品名稱時使用他人商標,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在審理“老童家”商標侵權糾紛一案時給出了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于再審裁定中認為,西安愛家超市有限公司(下稱愛家超市)在商品標價簽、購物小票和發(fā)票上使用的“老童家”字樣,與陜西輦止坡老童家食品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老童家公司)主張權利的第1349167號“老童家”商標(下稱涉案商標)并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近似,不構成對老童家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據此,法院裁定駁回老童家公司的再審申請。
據了解,涉案商標于1999年12月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肉、腌臘肉、肉干等第29類商品上。2012年5月,老童家公司經核準受讓涉案商標。
2012年9月,老童家公司發(fā)現(xiàn)愛家超市銷售的臘牛肉包裝袋上標注有“輦止坡老童家”字樣,生產廠家為西安市蓮湖區(qū)輦止坡老童家食品店(下稱蓮湖老童家)。愛家超市的貨架上對應擺放的臘牛肉產品標價簽上標注的商品名稱為“老童家臘牛肉”,品牌名稱為“老童家”。
對此,老童家公司認為,蓮湖老童家、愛家超市未經其同意,生產、銷售假冒老童家公司“老童家”商標的產品,在產品標價簽上使用“老童家”商標,誤導消費者,引起市場混淆,構成商標侵權,據此老童家公司將二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者停止商標侵權行為。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愛家超市使用“老童家”的涉案標價簽所涉及的商品為蓮湖老童家生產的臘牛肉制品,詳盡而完整地反映了該產品的來源、生產者名稱、地址等,愛家超市據此信息制作、標注標價簽上的內容具有合理來源,且標價簽上品牌名稱及商品名稱中所標注的并非一定是商標;同時,貨架標價簽是用以向消費者指引所對應的陳列在貨架上的特定商品的售價,并非表示商品的來源,不易引起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因此,愛家超市并未對老童家公司構成商標侵權。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老童家公司的訴訟請求。老童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了老童家公司的上訴。
隨后,老童家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法院確認愛家超市與蓮湖老童家侵犯了其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判令二者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在媒體上澄清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老童家公司與蓮湖老童家均在西安地區(qū)長期、實際使用“老童家”和“輦止坡老童家”字號,二者均為這些字號的傳承與發(fā)揚作出了相應貢獻;而且,“老童家”和“輦止坡老童家”等標識已成為具有特殊歷史文化含義的老字號,并為西安地區(qū)的消費者所熟知;此外,相關童氏家族后人繼續(xù)享有正當使用“老童家”與“輦止坡老童家”等標識的權利。該案中,雖然老童家公司已取得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并不能禁止蓮湖老童家對“老童家”和“輦止坡老童家”等標識進行正當合理的使用。
同時,愛家超市銷售的由老童家食品店生產的真空包裝臘牛羊肉商品外包裝上,詳盡而完整地標注了商業(yè)標識、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愛家超市作為銷售者,依據超市經營慣例,根據所銷售商品的信息,制作相應標價簽,具有正當合理性。在實際銷售過程中,標價簽與商品實物共同陳列,標價簽僅起到標示商品價格的作用,消費者主要從商品包裝上獲取商品的具體信息,標價簽本身并不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
另外,愛家超市銷售的涉案商品并非直接源自蓮湖老童家,而是源自蓮湖老童家的特約經銷商西安琛源工貿有限公司,蓮湖老童家與愛家超市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業(yè)務往來。愛家超市獨立實施經營行為,其設置標價簽、給顧客打印購物小票、出具購物發(fā)票等行為均系其經營行為的組成部分,并不受包括蓮湖老童家在內的其他經營主體的控制。老童家公司認為蓮湖老童家存在授意、默認或者指使愛家超市使用“老童家”字樣的行為,與愛家超市構成共同侵權的主張,缺乏有效證據加以證實。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老童家公司的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于再審裁定中認為,西安愛家超市有限公司(下稱愛家超市)在商品標價簽、購物小票和發(fā)票上使用的“老童家”字樣,與陜西輦止坡老童家食品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老童家公司)主張權利的第1349167號“老童家”商標(下稱涉案商標)并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近似,不構成對老童家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據此,法院裁定駁回老童家公司的再審申請。
據了解,涉案商標于1999年12月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肉、腌臘肉、肉干等第29類商品上。2012年5月,老童家公司經核準受讓涉案商標。
2012年9月,老童家公司發(fā)現(xiàn)愛家超市銷售的臘牛肉包裝袋上標注有“輦止坡老童家”字樣,生產廠家為西安市蓮湖區(qū)輦止坡老童家食品店(下稱蓮湖老童家)。愛家超市的貨架上對應擺放的臘牛肉產品標價簽上標注的商品名稱為“老童家臘牛肉”,品牌名稱為“老童家”。
對此,老童家公司認為,蓮湖老童家、愛家超市未經其同意,生產、銷售假冒老童家公司“老童家”商標的產品,在產品標價簽上使用“老童家”商標,誤導消費者,引起市場混淆,構成商標侵權,據此老童家公司將二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者停止商標侵權行為。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愛家超市使用“老童家”的涉案標價簽所涉及的商品為蓮湖老童家生產的臘牛肉制品,詳盡而完整地反映了該產品的來源、生產者名稱、地址等,愛家超市據此信息制作、標注標價簽上的內容具有合理來源,且標價簽上品牌名稱及商品名稱中所標注的并非一定是商標;同時,貨架標價簽是用以向消費者指引所對應的陳列在貨架上的特定商品的售價,并非表示商品的來源,不易引起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因此,愛家超市并未對老童家公司構成商標侵權。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老童家公司的訴訟請求。老童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了老童家公司的上訴。
隨后,老童家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法院確認愛家超市與蓮湖老童家侵犯了其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判令二者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在媒體上澄清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老童家公司與蓮湖老童家均在西安地區(qū)長期、實際使用“老童家”和“輦止坡老童家”字號,二者均為這些字號的傳承與發(fā)揚作出了相應貢獻;而且,“老童家”和“輦止坡老童家”等標識已成為具有特殊歷史文化含義的老字號,并為西安地區(qū)的消費者所熟知;此外,相關童氏家族后人繼續(xù)享有正當使用“老童家”與“輦止坡老童家”等標識的權利。該案中,雖然老童家公司已取得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并不能禁止蓮湖老童家對“老童家”和“輦止坡老童家”等標識進行正當合理的使用。
同時,愛家超市銷售的由老童家食品店生產的真空包裝臘牛羊肉商品外包裝上,詳盡而完整地標注了商業(yè)標識、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愛家超市作為銷售者,依據超市經營慣例,根據所銷售商品的信息,制作相應標價簽,具有正當合理性。在實際銷售過程中,標價簽與商品實物共同陳列,標價簽僅起到標示商品價格的作用,消費者主要從商品包裝上獲取商品的具體信息,標價簽本身并不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
另外,愛家超市銷售的涉案商品并非直接源自蓮湖老童家,而是源自蓮湖老童家的特約經銷商西安琛源工貿有限公司,蓮湖老童家與愛家超市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業(yè)務往來。愛家超市獨立實施經營行為,其設置標價簽、給顧客打印購物小票、出具購物發(fā)票等行為均系其經營行為的組成部分,并不受包括蓮湖老童家在內的其他經營主體的控制。老童家公司認為蓮湖老童家存在授意、默認或者指使愛家超市使用“老童家”字樣的行為,與愛家超市構成共同侵權的主張,缺乏有效證據加以證實。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老童家公司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