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位置:網(wǎng)站首頁 >> 新聞動態(tài) >> 兩“七喜”對簿公堂
新聞動態(tài)
兩“七喜”對簿公堂
日期:2017-02-13 字號:大 中 小
因認為廣東省中山市寶路達電子制造有限公司(下稱寶路達)在電冰箱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七喜QIXI”商標侵權(quán),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七喜公司)將其訴至法院。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
據(jù)了解,該案爭議商標為第1654068號“七喜QIXI”商標,由寶路達于2000年8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11類照明器械及裝置、燃氣爐、電冰箱等商品上。
2012年7月,七喜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申請,請求認定其擁有的“七喜”商標為馳名商標,并依法撤銷爭議商標。其理由為:七喜公司創(chuàng)立于1997年,是民族品牌,并在計算機領(lǐng)域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是對其商標的抄襲與摹仿,容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侵犯了七喜公司的在先商號權(quán),依法應予撤銷。
2014年3月,商評委以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裝置等商品與七喜公司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等商品在行業(y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無較強關(guān)聯(lián)性,不易誤導公眾等為由,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注冊。
隨后,七喜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未獲支持。2016年3月,七喜公司變更企業(yè)名稱為分眾傳媒信息技術(sh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分眾傳媒)。隨后,分眾傳媒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熱水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等商品在生產(chǎn)部門、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同時,分眾傳媒公司在該案中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七喜”商標在核定使用的微型計算機、筆記本電腦等商品上已經(jīng)在相關(guān)公眾中建立較高知名度,達到馳名程度。據(jù)此,二審法院維持了商評委的被訴裁定。
據(jù)了解,該案爭議商標為第1654068號“七喜QIXI”商標,由寶路達于2000年8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11類照明器械及裝置、燃氣爐、電冰箱等商品上。
2012年7月,七喜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申請,請求認定其擁有的“七喜”商標為馳名商標,并依法撤銷爭議商標。其理由為:七喜公司創(chuàng)立于1997年,是民族品牌,并在計算機領(lǐng)域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是對其商標的抄襲與摹仿,容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侵犯了七喜公司的在先商號權(quán),依法應予撤銷。
2014年3月,商評委以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裝置等商品與七喜公司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等商品在行業(y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無較強關(guān)聯(lián)性,不易誤導公眾等為由,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注冊。
隨后,七喜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未獲支持。2016年3月,七喜公司變更企業(yè)名稱為分眾傳媒信息技術(sh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分眾傳媒)。隨后,分眾傳媒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熱水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等商品在生產(chǎn)部門、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同時,分眾傳媒公司在該案中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七喜”商標在核定使用的微型計算機、筆記本電腦等商品上已經(jīng)在相關(guān)公眾中建立較高知名度,達到馳名程度。據(jù)此,二審法院維持了商評委的被訴裁定。